沧州2017年房地产政策—关于渤海新区用地建设情况
| 招商动态 |2017-04-11
目录:四、计划指标 第三条 关于渤海 新区用地建设
前 言
土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基础,属稀缺性资源。长期来看,土地具有数量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利用的可持续性及长期供给缺乏弹性等特点;但短期内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农用地转换、用途变更、旧城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来调整供给数量,建设用地短期内供给具有弹性。因此,加强建设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合理调控建设用地的供给数量,对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土地的佳使用效率,在满足市场各方面用地需求的同时又不会造成无序的蔓延和扩张,成为目前土地管理部门为关心的问题。
为有效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供应计划的编制为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供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保障。
一、编制的目的与意义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于客观、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计划编制的目的
结合沧州市当前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编制和发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具体目的有三:一是政府实施主动供地,加强建设用地总量、结构、时序和布局控制,通过土地供应主动参与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二是落实供给引导需求,统筹建设用地投放市场的方向、时机和空间布局,对土地利用实施有效调节;三是实现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决策,促进土地市场理性发展。
(二)计划编制的意义
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性,才能有序运行。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实供需要求编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有了这个计划,才能对供多少地,何时供,以什么方式供,供应结构、方向如何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进一步提高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2017年度沧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作用。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支撑,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供应规模和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科学利用,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宏观调控原则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不断优化供应结构,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城乡统筹原则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实现城乡联动,互动共进,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区、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城镇空间结构调整,落实城镇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特别是现在我市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掘、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4、供需平衡原则
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
5、有保有压原则
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国家、省及县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全力保障我市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对于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严格控制国家规定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
三、编制的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计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4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96号)
1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国土资发154号)
1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36号)
1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34号)
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17号)
19、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20、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21、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3、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
24、2017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25、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计划
26、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二)适用范围
沧州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适用范围为沧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包括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渤海新区)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计划期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计划指标
本次沧州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范围指沧州市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渤海新区。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沧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361.1116公顷。其中,存量土地供应536.9173公顷,占39.45%,新增土地供应824.1943公顷,占60.55%。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在2017年土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302.399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11.5346公顷,住宅用地137.8115公顷(其中:限价商品房3.634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30.7007公顷,廉租房2.700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2.48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0.9114公顷,特殊用地5.9733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7年沧州市区(包括运河区、新华区)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为287.003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的21.09%。其中,商服用地为33.39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为96.5173公顷,住宅用地为92.7113公顷。
开发区土地计划供应量为129.9387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的9.55%。其中,商服用地为8.310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为36.4107公顷,住宅用地为13.5213公顷。
沧州高新区土地计划供应量为101.5887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的7.46%。其中,商服用地为26.598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为21.4240公顷,住宅用地为10.0160公顷。
沧州渤海新区土地计划供应量为842.581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的61.90%。其中,商服用地为234.09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为357.1826公顷,住宅用地为21.5629公顷。
五、政策导向
(一)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
按照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土地供应区域分类指导。严格控制中心城土地供应规模,促进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的有机疏解和调整。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适度供应符合中心城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用地,严格限制与中心城区整体发展不协调的土地供应。
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力争先做环境后开发,严格实行“净地”出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在供地计划中所推出的地块要求分布合理,要充分考虑社会各个层面对用地的需求,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和闲置的地块要优先考虑。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对各类用地实行“有保有压”的差异化供应策略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确定的重点功能区片类型,调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做到有保有抑,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确保基础设施、确保民生工程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住房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确保经济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土地供给,严格控制国家规定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大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物流业,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于一些市场度不高,科技含量低的产业项目要限制供地或者不予供地。由工业园统一建设标准厂房入驻企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重点保障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供应,优先安排生态环保、能源、科教文卫等与城镇居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严格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六、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因土地市场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于五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后备的项目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视作符合供应计划。未列入计划和未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地块不得供地,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强化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
市国土、住建、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各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不断改革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加大土地储备及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 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 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调整制度
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定期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考虑经济运行趋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为确保供应与市场需求相对称,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将结合土地市场实际状况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维护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五)建立计划执行监督和奖惩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
为全面落实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逐步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序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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